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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安针对中超第5轮对阵成都蓉城的3个争议判决 申诉被全部驳回

发布日期:2026-04-26 07:35    点击次数:102

4月14日晚,中国足协裁判 委员会评议组进行了本赛季第三期裁判 评议工作,并于15日公布了具体结果。本期共评议19个判例,来自近期的中超、中甲、中乙职业联赛 中相关俱乐部的申诉。其中7个判例在主要判决 决定上存在错漏判。另外,评议组对有关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说明,以回应社会关注。北京国安俱乐部针对上周末中超第5轮对阵成都蓉城队赛事 期间3个争议判决 所提出的申诉主张,并未获得评议组认可。国安申诉认为,蓉城在当场赛事 第84分钟的折射破门得益于客队手球运动 违例 ,不应有效,但评议组认为通过官方转播视频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廖力生是否手臂触球,而相关俱乐部及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非官方视频可靠性无法鉴定,且无决定清晰和一致证据,因此对申诉内容不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足协裁委会评议组2024年7月曾以来自其他渠道和角度拍摄的慢速回放视频为依据,认定当赛季中超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与上海海港赛事 期间,上海海港球员奇塔迪尼在得分 积分 前手臂与球有接触的客观事实,并认定裁判 员临场判定得分 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两案例的不同评判结果也让外界难免发出评议组断案存在双标的质疑声。

涉及国安的判例主要有以下三项:

判例一:中超职业联赛 第5轮,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赛事 第14分钟,成都蓉城7号队员韦世豪铲抢北京国安20号员恩科洛洛。裁判 员判成都蓉城7号违例 并出示警告 ,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应被驱逐 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7号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在其左脚,其左脚与球及北京国安20号均未接触或接触不明显,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是该违例 的主要接触。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虽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仍属于鲁莽违例 ,不构成严重违例 。裁判 员判成都蓉城7号违例 并出示警告 的决定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判例二: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赛事 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争抢球。裁判 员判成都蓉城10号违例 ,未出示红警告 。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10号队员应被驱逐 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部分,脚跟在地面撑持 ,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违例 力度强度,构成鲁莽违例 ,应出示警告 ,不构成严重违例 ,不应出示驱逐 。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驱逐 )上,裁判 员决定正确,并非驱逐 。VAR未介入正确。但裁判 员在判决 成都蓉城10号违例 的同时,漏判警告 。

判例三:北京国安VS成都蓉城赛事 第84分钟,成都蓉城得分 。裁判 员判得分 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23号队员得分 前手球运动 在先,应判得分 无效。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作出规则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古代足球 门 ,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运动 违例 、得分 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支持临场裁判 员作出的不是手球运动 违例 、得分 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正确。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肖赧

编辑/刘忠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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